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
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
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省卫生厅根据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等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排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是:
(1)督促事发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救援力量支援,省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9 信息发布
省安委会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安委会办公室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督促负有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机构及其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省卫生厅根据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等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排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是:
(1)督促事发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救援力量支援,省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9 信息发布
省安委会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安委会办公室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督促负有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机构及其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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